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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黄浦区老房拆迁涉公证复杂判决书

上海闵行区房产继承律师_离婚律师_资深律师时间:2022-11-15 19:25:25阅读:1762

陈秀娣与陈秀英、陈琳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2民终4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娣。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系陈秀娣之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琳娣。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秀娣因与被上诉人陈秀英、陈琳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14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秀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陈秀娣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法规定,陈锡春、张宝秀与陈秀娣之间的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陈秀娣有权基于赠与合同取得上海市黄浦区董家渡路XXX号三层约14.9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所有权。陈秀英、陈琳娣辩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陈秀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秀英、陈琳娣履行赠予系争房屋,价值约596,000元(具体价格以实际为准),确认系争房屋归陈秀娣所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秀娣与陈秀英、陈琳娣系姐妹。陈秀娣与陈秀英、陈琳娣的父亲陈锡春、母亲张宝秀分别于1998年7月24日、1998年3月4日去世。系争房屋在册户籍为陈秀英、陈琳娣。陈秀娣系1960年支援内地建设到四川工作,户籍于1960年2月17日在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XXX号XXX号申报注销。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小东门街道房地办事处出具的居民房屋资料情况表载明,上海市黄浦区董家渡路XXX号三层,无产证,类型旧里,结构砖木3,建筑面积68.50平方米,纪录姓名为陈锡春。1988年8月4日,原上海市南市区公证处以(88)沪南证民字第603号公证书,对赠与人陈锡春、张宝秀向受赠人陈秀娣赠与房屋的《赠与书》进行公证。《赠与书》载明:赠与人陈锡春、张宝秀有私房三间。坐落在本市董家渡路XXX号三楼,分东、中、西三间。赠与人陈锡春、张宝秀自愿将董家渡路XXX号三楼东间约14.90平方米,赠与给大女儿陈秀娣,今后产权归陈秀娣所有,他人不得干涉。1988年8月1日、8月10日,陈秀娣、陈锡春分别缴纳公证费5元、30元,原上海市南市区公证处出具缴费收据。一审法院另查明,系争房屋所在地块于2016年年底列入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目前尚未进入征收补偿协议签约阶段。一审审理中,陈秀娣确认房屋赠与公证办理后,因故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陈秀娣支内期间每年回沪数月。陈秀英、陈琳娣确认陈秀娣自出生起在系争房屋内居住,1960年陈秀娣支内去四川后,偶尔回沪在系争房屋处居住。现系争房屋由陈秀英、陈琳娣及家人居住。一审法院认为,陈秀娣与其父母陈锡春、张宝秀间经公证的《赠与书》订立于1988年8月4日,订立时间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上述规定,赠与合同被作为实践合同,只有赠与物交付的,赠与关系才成立并有效,未交付赠与物的,赠与关系不成立,受赠人亦不得依据赠与书主张强制履行。在房屋作为赠与物的情形下,交付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故通常以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标志,但是,如果有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令其补办过户手续。陈秀娣与其父母陈锡春、张宝秀虽经公证订立了书面的房屋《赠与书》,但系争房屋在办理公证手续时到目前为止,均未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而据小东门街道房地办事处出具的居民房屋资料情况表,仅反映系争房屋纪录姓名为陈锡春。陈秀娣与其父母在系争房屋《赠与书》公证手续办理后,实际并未办理赠与物的交付手续,陈秀娣也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现系争房屋实际由陈秀英、陈琳娣及家人居住使用。故陈秀娣的诉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中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并有效的条件。因此,系争房屋的赠与关系没有成立。陈秀娣主张陈秀英、陈琳娣履行赠予系争房屋,确认系争房屋归陈秀娣所有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陈秀娣要求陈秀英、陈琳娣履行赠予上海市黄浦区董家渡路XXX号三层约14.9平方米的房屋,价值约596,000元,确认系争房屋归陈秀娣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陈秀娣表示上海市黄浦区董家渡路XXX号是三层房屋,是陈秀娣的父母陈锡春和张宝秀在解放前购买的,后来解放后因为历史的原因,所以只剩下第三层供陈锡春、张宝秀全家居住,因为系争房屋即将要征收了,为了争取征收利益,所以提起本案的确权之诉。以上事实,有本院二审审理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虽然陈秀娣的父母陈锡春和张宝秀当初将系争房屋赠与陈秀娣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但是双方最终未能将赠与合同履行完毕,陈秀娣亦未能提供其已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陈秀娣因征收原因提起本案诉讼,其本质是为了争取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陈秀娣与陈秀英、陈琳娣之间的征收利益纠纷可另行解决。故陈秀娣上诉认为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陈秀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陈秀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高原
  审判长倪知良审判员卢薇薇审判员王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