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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上海闵行区房产继承律师_离婚律师_资深律师时间:2022-11-24 11:46:00阅读:1950

上海浦东新区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周运柱律师提供案例一则:

原告汪某某1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1

被告汪某某1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1

原告汪某某1诉被告汪某某1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莹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1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1及被告汪某某1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1诉称,原告与徐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即被告。

1994年,三人共同申请建造了位于航头镇某号的房屋一幢。

现徐某已去世,故要求上述房屋由其与被告各半所有。

被告汪某某1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均无异议,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徐某于1992年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被告。

1994年,原、被告及徐某共同申请建造了位于上海市某号的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屋)一幢。

2010年2月18日,徐某因病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死亡。

2010年3月12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依法确认系争房屋归原、被告各半所有。

庭审中,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居民死亡推断书、南汇县城乡个人建房申请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系原、被告及徐某共同所有,现徐某已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故其名下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现原、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又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对系争房屋达成由双方各半所有的一致意见,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法律第五条  、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某号的房屋一幢由原告汪某某1与被告汪某某1各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x莹

书记员吴x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