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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中,“同住人”的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6-04-16 09:10:45阅读:14

公房征收中,“同住人”的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周运柱律师回答:

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 51 条及上海高院裁判口径,公房征收的同住人必须同时满足 3 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可突破部分条件限制。 

一、三大核心条件 

1  户籍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在被征收公房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且户口合法在册,非临时挂靠、违规迁入。

2  实际居住条件至征收决定作出时,已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仅落户不居住、短期居住后长期迁出,均不满足;空挂户口一律不认定为同住人

3  住房条件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属于居住困难

  • 他处住房仅限:福利分房、受配公房、动迁安置房、按公房政策购买的产权房、单位补贴福利房等。

  • 自行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不计入他处有房。

  • 居住困难通常指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22 平方米

二、法定例外情形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即使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也可认定为同住人:

1  有本市户口,因结婚在该公房内居住,不受居住一年限制

2  无本市户口,因结婚在该公房内居住满五年,可视为同住人(外来配偶常见情形)。

3  有本市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在外借房居住,他处无福利房。

4  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户籍被迁出,他处无福利房。

5  承租人 / 同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实际居住的,可不受居住一年及他处住房限制。

三、直接丧失同住人资格的情形

1  已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征收补偿、福利分房、安置房

2  户口在册但从未实际居住,或仅短暂居住后长期迁出。

3  他处有福利房且不构成居住困难。

4  空挂户口、为入学 / 挂靠 / 拆迁突击迁入户口。

四、周运柱律师总结

同住人 = 征收时户口在册 + 实际住满 1 年 + 无福利房 / 居住困难;符合结婚、家庭矛盾、服兵役就学等法定例外的,可放宽认定;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空挂户口的,一律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