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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是什么,哪些人算同住人?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6-05-20 14:20:44阅读:0
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是什么,哪些人算同住人?
周运柱律师回答:
一、法定 “三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71 号令)第 51 条:同住人 = 征收决定作出时,同时满足:
户口在册:在被征收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居住满 1 年:实际居住连续 1 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他处无福利房 / 居住困难: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商品房不算 “他处住房”)。
二、视同同住人(可突破 “三条件”)
依据:上海高院动迁解答 + 征收实务口径
结婚入户(无居住年限)
本市户口,因结婚在本房居住,哪怕不满 1 年,视同同住人。
无户口配偶(结婚满 5 年)
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在本房居住满 5 年,视同同住人。
本处出生子女
承租人 / 同住人在本处结婚所生、户口 + 实际居住,可不受 “居住 1 年 + 他处无房” 限制。
外出特殊情形(户口迁出)
服兵役、读大学、服刑期间户籍迁出,他处无福利房,视同同住人。
知青 / 支内 / 插队回沪
按政策回沪、户口迁入、实际居住、他处无房,视同同住人。
居住困难 / 家庭矛盾外借房
户口在册、他处无福利房,因家庭矛盾 / 居住困难在外借房,视同同住人。
三、绝对不算同住人(一般无份)
空挂户口:户口在,但从未实际居住或居住不满 1 年;
他处有福利房: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公房动迁、单位分房(含配偶);
未成年随迁:仅户口随父母迁入,父母不符合同住人;
承租人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但非直系、未实际居住、无贡献;
已转让 / 放弃权利:曾书面放弃公房权利或已获补偿。
四、“他处住房” 如何认定
算他处住房(排除同住人):
单位福利分房、公房动迁安置房、售后公房;
原公房调配单有名字、享受过货币分房补贴;
配偶名下有福利房(婚姻存续期间)。
不算他处住房(不影响同住人):
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宅基地房;
父母 / 子女的房子(非本人福利);
仅短暂租住、未享受福利分房。
五、常见身份判断
承租人:租用公房凭证登记人;
配偶(结婚满 5 年 / 本市户口):视同同住人;
本处出生子女:视同同住人;
知青回沪(户口 + 居住 + 无福利房):同住人;
空挂户口(不居住):无份;
享受过福利分房:无份;
未成年挂靠(父母无份):无份。
六、实务要点
核心:户口 + 居住 + 无福利房,缺一不可;
例外:结婚、出生、知青、服刑 / 上学等可突破;
分配:同住人与承租人均分价值补偿;搬家费 / 过渡费归实际居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