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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律师:婚内把售后公房赠与给子女,尚未过户,赠与人死亡,其他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6-08-12 15:44:03阅读:0

针对上海地区婚内把售后公房赠与给子女尚未过户,赠与人死亡后其他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的问题,结合上海本地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结论

其他继承人原则上无权撤销该婚内售后公房赠与约定‌,仅在满足极少数法定特殊情形时,上海法院才会支持其撤销主张。


二、其他继承人无权撤销赠与的法定依据

该婚内赠与是赠与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赠与协议依法具备法律约束力。

上海高院的裁判指引明确,涉及家庭身份关系的售后公房赠与,不属于普通的商事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继承人不享有《民法典》赠与合同章节规定的任意撤销权。

即便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只要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子女就有权起诉赠与人的继承人,要求配合完成后续的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其他继承人并非该赠与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具备行使赠与撤销权的主体资格,无权直接以个人名义主张撤销该赠与约定。


三、极少数可支持撤销赠与的特殊情形

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赠与协议是赠与人其中一方擅自签署,未征得婚内另一方配偶的同意,擅自处分了不属于自身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签字的配偶的合法继承人可主张撤销该部分无权处分的赠与内容。

该售后公房是94方案购得,存在其他当年符合购房资格的原始同住成年人的隐名共有产权份额,赠与人夫妻擅自处分了他人的共有产权,该隐名共有人的继承人可依法主张撤销该部分涉及他人权益的赠与约定。

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赠与协议是赠与人与子女恶意串通签署,严重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上海法院可依法认定该赠与协议整体无效。

赠与人在死亡前已经通过合法的书面形式明确作出了撤销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其他继承人可依据该有效撤销文件主张撤销赠与。


四、上海本地的特殊实操规则

若该售后公房是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赠与人夫妻双方均在赠与协议上签字确认,即便后续赠与人一方死亡,在世的配偶也无权单方面撤销该共同签署的赠与约定。

其他继承人以“房屋尚未过户、仍属于遗产”为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售后公房的,上海法院不予支持,会优先保护子女基于合法有效赠与协议的财产权益。

若该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程序,其他继承人几乎没有任何可撤销的空间,上海法院会直接依据公证文书判决子女胜诉,要求继承人配合完成过户。

若该售后公房存在银行抵押等他项权利,需先清偿对应债务解除抵押后,再依据赠与协议完成过户,不影响赠与协议本身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