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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律师:离婚调解书确认一方对公房享有居住权,该居住权能否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6-08-12 15:53:25阅读:0

针对上海地区离婚调解书确认一方对公房享有居住权,该居住权能否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问题,结合上海本地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结论

该经生效离婚调解书确认的公房居住权‌原则上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仅在极少数特殊情形下,继承人可主张继续享有对应的居住权益。


二、居住权不能继承的法定依据

《民法典》第369条明确规定,设立登记的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该规则直接适用于公房衍生的合法居住权益。

该公房居住权是基于离婚身份关系专属赋予特定一方的人身性权益,并非可自由流转的普通物权,不具备遗产的可继承属性。

上海高院公房纠纷裁判指引明确,经司法文书确认的公房居住权,仅归文书载明的特定权利人专属享有,权利人死亡后该权益自动消灭。

该公房的所有权或承租权仍归原产权单位/公房承租人所有,居住权人本身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其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


三、继承人可主张继续享有居住权益的特殊情形

该公房的原始同住人身份包含该继承人,继承人本身就是符合上海公房政策的适格同住人,可直接基于自身的同住人身份主张居住权,而非通过继承取得。

该继承人属于未成年人,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任何福利性质住房,上海法院可酌情支持其在原居住权人的剩余居住期限内继续居住。

该公房是售后公房,经生效离婚调解书确认的居住权人同时也是该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其继承人可通过继承对应的房屋产权份额,间接享有房屋的居住权益。

该继承人在居住权人生前,长期实际共同居住在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任何可用于居住的住房,可起诉要求确认其有权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


四、上海本地的实操裁判规则

若该居住权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正式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死亡后,继承人需配合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无权继续占用房屋。

若该公房后续启动征收,居住权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补偿协议签署前死亡,其继承人可主张分割属于该居住权人对应的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等专项征收奖励。

其他适格公房权利人起诉要求该居住权人的继承人搬离房屋的,上海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不会认可继承人的继承性居住主张。

若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约定该居住权可由特定主体继承,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