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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遗嘱继承律师案例最新

上海房产继承律师_离婚律师_资深律师时间:2022-12-22 16:08:45阅读:2294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根据经验提供遗嘱继承案例一则,该案例明确:

一、明确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顺序;

二、有遗嘱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怎么办?

三、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吗?

四、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

五、有遗嘱继承律师见证遗嘱,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怎么办?

六、律师见证遗嘱为啥无效?


刘某1与刘某6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2)沪0x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女,195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3,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4,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5,女,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6,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刘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未查明关键事实,即本案立遗嘱人留有两个见证人签字的,符合所有法定要件的见证遗嘱版本,签字均是见证时形成的,也是可经得起相关司法鉴定的,且一审播放的录像也可以证明当时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时空一致性。2.从法律上讲,遗嘱继承律师见证遗嘱是一个整体,作为一个整体的遗嘱,遗嘱上面留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在2015年也并没说每页遗嘱均要有见证人签字的要求。遗嘱继承律师见证遗嘱作为一个特殊代书遗嘱,即使是一审提交的版本也符合当时法律对于代书遗嘱的要求。3.从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遗愿的角度,本案一审就已提交见证遗嘱版本,见证过程的录像都可以确认,涉案房产由上诉人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当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均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可一审的判决。

刘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某1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刘某7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份额,该房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刘某7(2021年2月24日死亡)与李某(1976年10月23日报死亡)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6个女儿即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1979年4月7日被继承人刘某7与案外人马某再婚,96年2月1日登记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刘某7父母均早于被继承人过世前病故。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人为刘某7,产权核准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代书遗嘱的规定是对代书遗嘱统一了标准,打印遗嘱规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适用代书遗嘱中关于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要求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在同一份遗嘱的每一页注明年、月、日、并签名,否则遗嘱无效,刘某1主张的被继承人刘某7于2015年7月2日以所立遗嘱,刘某5表示不认可,鉴于该份遗嘱上只有一位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为无效遗嘱,刘某1据此主张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由其一人继承,法院不予支持。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刘某5所提交U盘中的录音录像,其内容及形式均不具备录音录像遗嘱成立及合法要件,故该份录音录像不应视为被继承人的遗嘱。综上,在没有被继承人所立其他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作出如下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各取得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1/6产权,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各负担1/6。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当时遗嘱继承律师见证留存在律师事务所见证书及遗嘱版本,证明当时律师见证过程中是留有符合法定要件,两个见证人都签了字的版本,这一事实和一审认定事实有出入,既然有遗嘱应按遗嘱确认继承;黄某、王某律师的调查笔录可以印证上述相关事实;并申请笔迹书写时间鉴定。

被上诉人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不认可上诉人提供的留存在遗嘱继承律师所见证书及遗嘱版本,并认为是补签的。

被上诉人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提供第三份遗嘱的照片,遗嘱继承律师认为该份持有人是被继承人,该份遗嘱与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一份是不同的,从按手印的地方就能看出是两份不一样的协议,但均只有王某一个人的签字,这两份都是无效遗嘱。上诉人在二审中递交的见证遗嘱页上有黄某及王某两个人签字,但上诉人无法合理解释,为何在同一时空中制作的一式三份的文件,给到委托人用于未来办理遗产继承的两份是有瑕疵的,上诉人刘某1二审递交见证遗嘱页上的签字缺乏真实性,不应采信。另外,被上诉人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不认可上诉人对其二审递交的见证遗嘱页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因为以现在的笔迹鉴定技术是无法鉴定到签字具体年月日的,鉴定结果只能证明签字真伪而无法证明是否在某个具体时间点上完成的签字。

上诉人刘某1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三份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法定继承的原审判决,理由阐述充分,在此不再赘述。本案见证遗嘱一式叁份,效力相同。一审诉讼中,上诉人刘某1提供了一份遗嘱页除被继承人刘某7的签字捺印外,只有王某一人签字的见证遗嘱。见证遗嘱本质上亦是代书遗嘱,必须符合代书遗嘱法定条件,才能认定有效,而上诉人刘某1一审提交的遗嘱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未被一审判决采信,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刘某1又提交了律师事务所用于存档而遗嘱页上有王某、黄某签字的见证遗嘱材料以及证人黄某、王某的调查笔录,前述材料与其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矛盾。诉讼中,被上诉人亦同样提交一份遗嘱页除被继承人刘某7的签字捺印外,只有王某一人签字的见证遗嘱照片,而此份遗嘱与一审期间上诉人刘某1提交的遗嘱对比,从被继承人刘某7签名捺印位置观察,其两者明显不同,可以得出见证遗嘱委托人手上是一式三份中的两份,该两份遗嘱均只有王某一人的签字,且其中签名区域均在同一位置。上诉人刘某1二审中提供的遗嘱继承律师事务所存档的见证遗嘱上王某、黄某签字与前述遗嘱两份对比,明显不在同一位置上,故而,不能证明上述三份效力相同的见证遗嘱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内形成,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订立需要时空相一致的法定要求,故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见证遗嘱无效。同时,上诉人刘某1提交的证人王某、黄某书面证言在见证签字上一节亦说法不一,互相矛盾,不予采信。综合上述分析论证,上诉人刘某1申请对二审提交的遗嘱上见证人字迹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的要求,亦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刘某1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0元,由上诉人刘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x

审 判 员  沈 x

审 判 员  xx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