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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有哪些特殊情况?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3-10-12 19:55:35阅读:4256

资深周运柱律师根据长期的动迁经验答复您:

同住人的认定有哪些特殊情况?
      答: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同住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上海人因为结婚搬进公房,有上海户口,即使没在公房里住够一年的,也可以;
      2.外地人因为结婚搬进公房,没有上海户口,但是在公房里实际住够五年的;
      3.户口在公房里,但是由于家庭矛盾或者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且他处没有其他福利房的,这种必须某种时间段居住过一年;
      4.户口原本在公房里,但是因为服兵役、读大学或者服刑等原因把户口迁出,他处没有其他福利房的。
      以上四种同住人认定中的特殊情况 ,虽然在不同程度上突破了同住人“有户口”、“住一年”的条件,但是始终没有突破“没有福利分房”这个关键条件。如果不符合“他处有房”这一条件,除非属于公房承租人,否则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份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