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讯
上海租赁房动迁款怎样分配?资深专业周运柱律师解读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08 17:00:17阅读:919
上海租赁房动迁款怎样分配?资深专业周运柱律师解读
一、根据上海地方相关规定,公租房遇征收相关补偿利益应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即同住人)共有。并且共同居住人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取得部分征收补偿利益。
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公房处具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成年后再居住满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公房动迁安置(购买的商品房不影响认定)。
他处有房的情形:根据上海高院的列举: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2、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3、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4、房款一半以上是用单位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5、公房被拆迁或征收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6、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所购买的产权房,夫妻一方都受影响。
另,资深专业周运柱律师指出,曾经有过农村宅基地或者私房产权人动迁一般不属于享受过动迁安置,公房或者私房非产权人被动迁安置过一般属于享受过动迁安置。
二、公房动迁款分割案件中认定同住人的特殊情形:
1、外地人无上海户口,因结婚在里面居住满五年、或者上海人无户口因结婚在里面实际居住,也视为同住人。其他的无户口一般不具有起诉和参加诉讼的资格。
2、没有居住满一年,按照知青、支内回沪政策回上海的知青、支内及知青子女、支内子女,即使一天没住也视为同住人【适当补偿】。
三、上海租赁房动迁款怎样分配,原则如下:
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在分割动迁款时,通常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即所有享有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平均分割。
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在分割动迁款时,需要考虑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年龄、经济来源以及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等因素。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或者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多分。
参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原则:动迁款分割时,应当参考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方案中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