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成功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8-0186-8680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律师资讯

律师资讯

徐汇区离婚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15 15:01:45阅读:825

徐汇区离婚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周运柱律师提供徐汇区离婚律师案例一则,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民 事 判 决 书

(XX19)沪XX民终1XX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1 ,男,193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1943年1X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胡某1因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X18)沪X104民初131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离婚。事实和理由: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按照法律规定应判决准予离婚。

丁某某辩称:不同意胡某1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X、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上海市徐汇区长桥五村XXX号XXX室房,要求房屋归胡某1所有,胡某1支付丁某某相当于房屋价值5X%的折价款人民币1XX万元(暂无能力支付)。房屋内的红木写字台一张以及红木的靠背椅子一张归胡某1一人所有。事实和理由:胡某1与丁某某于196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67年11月登记结婚,1973年9月生育一子名胡某X,现已成年。十几年来,胡某1、丁某某关系一直不和,争吵不断,主要原因是胡某1、丁某某生活习惯方面有许多不合的地方。丁某某长期病假不工作,导致家庭的经济压力均由胡某1一人承担。丁某某退休以后和自己的初恋情人旧情萌发,甚至发生了在家中胡某1不能容忍的事情。自此,导致胡某1、丁某某感情破裂。因为经济原因双方未分居,共同居住在本市长桥五村XXX号XXX室,但自XXX6年起,胡某1、丁某某分开做饭,吃饭,经济上互不往来。胡某1曾分别于XX16年9月,XX17年4月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许。胡某1认为其和丁某某无和好可能,故坚持要求离婚。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原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原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描述。

一审法院判决:对胡某1要求与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其他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徐汇区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

本案中,胡某1与丁某某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近五十丁年,具备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不予支持胡某1离婚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胡某1上诉提出丁某某长期病假在家导致自己经济压力大;与丁某某生活习惯不和;丁某某旧情萌发,在家中做出不能容忍的事情;双方已分居多年,但都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胡某1虽多次起诉离婚,均未能提出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的证据。丁某某提出双方结婚五十丁年,并无实质性矛盾,还是有感情的,请求法院再次给予挽回婚姻的机会。综上,胡某1上诉要求与丁某某离婚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胡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X

审判员 金 X

审判员 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