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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担保合同纠纷-保证担保-债务担保纠纷律师周运柱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19 16:27:59阅读:758
上海担保合同纠纷-保证担保-债务担保纠纷律师周运柱
债务人破产后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保证人的认定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诉某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甲、张某乙保证合同纠纷案
担保合同律师周运柱律师提示:
案件要旨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借款债务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时,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能超出借款人的主债务范围。根据担保的从属性特征,担保债务亦应自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即主债务停止计息的效力应及于保证债务。
担保借款合同周律师提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担保债务亦应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