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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资深徐汇区房产纠纷律师-周运柱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1 12:14:45阅读:680
上海市资深徐汇区房产纠纷律师,周运柱律师资深房产纠纷律师,就房产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徐汇房产纠纷律师提示;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就买卖房产交易沟通的一致意见的条文。资深房产纠纷律师提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使用房产买卖格式文本。徐汇房产纠纷律师提醒: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徐汇房产纠纷律师强调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房产律师提示: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卖售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徐汇房产纠纷律师告知: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徐汇房产纠纷律师强调: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资深房产律师提示: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卖售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资深房产纠纷律师告诉: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卖售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
8、房产律师提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9、房产交易律师提醒:住房户口迁移。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