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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间借贷专业律师-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1 12:25:55阅读:721

上海民间借贷专业律师周运柱,讲民间借贷纠纷:

问:为什么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上海民间借贷专业律师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36%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由此可以看出,我院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基本是一致的,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确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人民群众对此标准的理解和接受,也体现了司法政策的延续性。


问:司法解释对认可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态度较前是否有变化?

答:民间借贷主体近几十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 民间借贷的主体几乎都是自然人 ,借贷的主体逐渐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 我国长期实行企业间借贷无效的司法政策,这对整顿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完善的背景下,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明显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2015年制定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限制条件地承认了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价值取向和处理思路上来讲是积极的,效果也是好的。 为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对于利益相关企业之间基于友好合作、战略发展需要等目的,以自有闲置资金开展的非经常性、非经营性借贷,因有利于企业自身经营和市场经济发展,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金融秩序,还是应当确认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条件和范围过宽,又可能影响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特点,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 这样规定便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