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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2 18:19:02阅读:758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案例应该适用合同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大圣公司与玎珰公司签订的《毛悟空销售代理合同》、《毛悟空销售代理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客户经大圣公司带至涉案楼盘处后,大圣公司向玎珰公司提交《客户确认单》并经玎珰公司指定人员签署的,该客户即为有效客户;经玎珰公司确认的客户及其直系亲属在委托期限内与开发商签署《定金协议》或类似协议,后续成功购房的,视为大圣公司客户成交,玎珰公司按约定向大圣公司支付佣金;客户支付35%以上房款的,应予以结佣。
本案中,赵某、李某由大圣公司带至案场后,大圣公司提交了经由开发商人员签字的《悟空项目渠道客户推荐确认单》,后李某先后与开发商签订《(咔咔)认购协议书》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玎珰公司亦确认开发商确实与李某成交了,结合大圣公司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与赵某、的备信息,可看出赵某、李某系由大圣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看并向玎珰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报备,再加之玎珰公司未能就其所称的李某非有效客户、系自访客户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综上,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李某系大圣公司的有效客户,玎珰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结合合同约定的佣金结算标准,本院核定佣金金额 xx5元。玎珰公司迟延结佣,现大圣公司主张以xx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逾期违约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未超出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开发商是否对客户进行确认并不构成玎珰拒绝结佣的正当理由,玎珰以客户未得到开发商确认为由拒绝确认客户有效性及支付佣金,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玎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大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64xx05元;
二、被告上海玎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大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延迟支付佣金的逾期违约金(以xxx.0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8.xx元,由被告上海玎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