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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房产遗嘱继承律师-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4 15:45:08阅读:719

周运柱律师就遗嘱问题讲解如下

继承律师接受自书遗嘱咨询

1、 房产遗嘱继承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自书遗嘱应如何书写:

(1) 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2) 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若遗嘱有两页以上,需要立遗嘱人在每页签字确认;

(3) 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注明年月日;

为避免先后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 继承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尽量采用公历日期,以避免日期混淆不清,影响遗嘱的最终效力;

(4) 遗嘱应尽量不作涂改,以免产生遗嘱效力纠纷,如紧急情况下必须涂改的,应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 房产遗嘱继承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自书遗嘱使用打印件易引起纠纷,建议不要使用打印件。

3、若立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便或不能书写,可建议立遗嘱人制作公证遗嘱,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4 、房产遗嘱继承律师应提醒当事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因口头遗嘱易引发争议, 继承律师应建议当事人一般不要以口头形式设立遗嘱。

2、 继承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立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4) 立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3、继承律师应向立遗嘱人说明口头遗嘱适用场合的特殊性:

(1) 口头遗嘱一般只适用于立遗嘱人因病情危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

(2) 口头遗嘱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可有效;

(3)  房产遗嘱继承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口头遗嘱的失效情形,即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立遗嘱人可以及时将口头遗嘱变更为其他形式的遗嘱。


4、 继承律师应告知当事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也可能会被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尽量不要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