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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资深房产纠纷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4 17:36:52阅读:718
上海静安资深房产纠纷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 就有关房产交易法规,介绍如下: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合同网上备案前,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7日内,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经纪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查询房地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出售或者出租的经纪委托。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者出租经纪委托的,应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后,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发布委托出售和出租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物理和权属状况;
(二)房地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
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备案后,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经纪委托合同的,由房地产纪经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备案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撮合达成交易后,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交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
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交易合同前,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再次查询房屋的权属状况。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交易合同条款的,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合同变更的网上操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