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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区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资深周大律师优秀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5 15:43:07阅读:716

上海宝山区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资深周运柱大律师,非常专业

    1、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其性质应如何认定?该不动产产生的增值收益应任何认定?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系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如果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不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前的股票账户进行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