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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借款律师-债务律师-催收律师-资深周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6 12:08:15阅读: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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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也就是,对实践中“砍头息”、预先收取利息的行为,法律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