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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同住人分割动迁补偿款-资深周律师实力强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6 12:21:39阅读:691

公房同住人分割动迁补偿款-资深周律师实力强大

周运柱律师,上海百人大所明伦律师所副主任,资深拆迁律师。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征收决定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四、上海公房拆迁的同住人如何认定?

      根据上海市政府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时间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户口: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根据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其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他处有房。多数意见认为,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主要包括 ① 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② 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③ 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④ 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用单位的补贴购买的商品房  ⑤ 公房被动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即便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  ⑥ 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且达到标准的  ⑦ 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总之,带有“福利”性质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他处有房”。


五、公房征收,按证计户,遵循一证一户为原则,签订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即以公房租赁凭证认定一户,而非看户口簿有几本或者分户情况。例如一本租赁凭证下分三本户口簿的,征收时仍然是按一户计算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