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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动迁同住人补偿如何分配?周运柱律师专业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7 18:02:34阅读: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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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约主体的确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之间未能就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或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以下简称签订主体):
一、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请房屋征收评议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组织协商确定签订主体。监督小组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的规定成立。
二、监督小组应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通知,同时通知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到场。
三、监督小组组织协商时,可以要求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就确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说明。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监督小组就协商结果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送交房屋征收部门。协商确定的主体为签订主体。
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或无故缺席的,由监督小组就协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提出确定签订主体的建议。协商调解的记录及建议经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签字后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将监督小组组织协商的书面记录、建议及相关资料等送交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在15日内书面确定承租人后,通知当事人和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作为签订主体。
二、公房动迁同住人补偿如何分配?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如前所述,新的承租人有权决定房屋补偿的方式(纯货币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但是需要明确总的房屋补偿利益并不是由新的承租人个人所有,而是由所有承租人与同住人共同共有的。
同时共同共有也不意味着等额共有,所有同住人均分征收补偿利益。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决该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情况、对系争房屋贡献的大小、他处有房情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的死亡时间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去世,那么该次征收的补偿包含了该承租人的利益,则该份征收利益可以作为承租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