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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徐汇区动迁律师-动迁补偿律师事务所- 周律师专业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8 20:09:33阅读:689

上海黄浦区徐汇区动迁律师-动迁补偿律师事务所-资深周律师专业,百人大所,副主任 

在动迁时按照公有非居住用房进行安置,而此前该公有非居住用房是由公有居住用房变更而来,办理“居改非”手续时由同住人办理或经同住人同意,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如何分割?     


倾向意见认为:

如果“居改非”后该公房全部用于经营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就非居住用途补偿款适当多分。     

如果“居改非”后该公房经营、居住兼用的,则需要结合拆迁协议是否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予以分别处理。

(1)若已经明确区分的,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分割。

(2)若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至于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则应归相应的特定对象所有,如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