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讯
上海欠账律师-上海借贷律师-上海借款纠纷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9 10:44:58阅读:729
上海欠账律师-上海借贷律师-上海借款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 胜诉收收费(部分案子风险代理),上海大型律师所,副主任
《民法典》
第502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选择之债:我国立法并未规定选择之债,但选择之债在民法理论中早已存在,民法典第515条、第516条填补了这项立法空白。
《民法典》
第515条 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516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民法典明确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552条填补了这项空白,我国债务承担的体系也因此更加完整。
《民法典》
第551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