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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律所-资深周大律师优秀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9 11:01:36阅读: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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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修订变化

民法典第515条规定,合同约定的标的,如果有多项债务,而需要只履行其中一项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仍然没有做出债务履行方式的,那么有关债务履行方式的选择权将转移给债权人。


同时我国民法典又规定选择之债的相关事项,既适用于合同的相关约定,也适用于有关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约定,比如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其中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等相关内容,这些有关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首先适用于债权债务产生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来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