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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继承律师事务所-上海杨浦有名的律师事务所-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09 17:39:14阅读:628
杨浦继承律师事务所-上海杨浦有名的律师事务所-资深周运柱大律师,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实力强大,非常好。
1、因口头遗嘱易引发争议,律师应建议当事人一般不要以口头形式设立遗嘱。
2、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立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4) 立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3、律师应向立遗嘱人说明口头遗嘱适用场合的特殊性:
(1) 口头遗嘱一般只适用于立遗嘱人因病情危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
(2) 口头遗嘱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可有效;
(3) 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口头遗嘱的失效情形,即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立遗嘱人可以及时将口头遗嘱变更为其他形式的遗嘱。
4、律师应告知当事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也可能会被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尽量不要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
以下其他形式遗嘱中的见证人的条件同样适用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