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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加盟费起诉的成功率多大-加盟费不退国家怎么规定的?资深周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11 18:08:54阅读: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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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其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模式,其存在自身的客观规律,任何企业想选择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自身的发展就必须遵从这一规律,但也因各个特许人实际情况的不同必须“量体裁衣”,并且要有一定的创新。奕名律师事务所特许经营模式设计法律服务能够提供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模式设计中均符合那些“客观规律”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且能够为特许人“量身定做”个性化设计以及创新设计过程中提供成功经验。
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
《条例》及《办法》均规定: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那么,是不是只要存在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情况或者虚假披露的情况,被特许人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呢?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官对此认识上有很大分歧。
有人认为,应当当然适用,因为这是行政法规规定;笔者认为,不能当然适用,因为信息披露内容很多,涵盖面也很广,只有隐瞒的信息或虚假披露的信息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比如一个被特许人要在河北经营,那么特许人没有向其披露河南或者山东的被特许人分布和经营情况,被特许人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呢?
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被特许人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特许人没有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条例》及《办法》的规定。但河南或山东的被特许人分布情况对想要加盟的河北的被特许人的经营并没有实质的影响,更不会导致河北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如果法院据此支持河北的被特许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未免有违背公平原则之嫌。但如果特许人没有向河北的被特许人完整、准确的披露的被特许人的分布情况及经营情况,尤其是经营当地所在的城市是否有被特许人等信息的,就可能会影响到被特许人的签订合同的目的,尤其是具有独占授权的情况下,如果未披露当地仍然存在被特许人,直接就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被特许人依据《条例》应当享有合同解除。
另外,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足以诱使被特许人做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被特许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欺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许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使被特许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订立了特许经营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
(2)对于此种情形只能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仅做撤销通知,不生撤销效力。
(3)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方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不适用该规定。
(4)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