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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借款借贷欠款诉讼债务催收律师咨询-资深周运柱律师很优秀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11 18:19:42阅读: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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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利率的市场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且中央也在大力推进。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之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说央行在2013年7月就规定了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公布的司法解释是要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按四倍来计算借贷合同的利息是否受民事法律保护。一旦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大量的案子将没办法审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不对以往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这就是为什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规定》的主要原因。   

 民间借贷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触犯刑事法律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既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问《规定》如何协调刑事与民事的关系?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确实涉及到民刑交叉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都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还有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错。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来协调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我们当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