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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房补偿款如何分配?公房动迁款怎么分配?资深周运柱律师实力强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18 11:53:06阅读:662

上海动迁房补偿款如何分配?公房动迁款怎么分配?资深周运柱律师实力强

城镇公有住房征收政策性强,公房动迁款怎么分配?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上海市公有住房征收的相关政策,区分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法律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般合同关系,准确认定被安置人范围。 

 1、【同住人他处有房的认定】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何认定“他处有房”?  关于征收补偿对象的同住人范围仍应按照上述执法意见确定。为鼓励居住困难的人通过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这里的 “其他住房 ”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 “他处有房”。  

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双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职工一般不办理公房调配手续,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故一般不应视为 “他处有房”。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 ”,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2、【未成年时受配公房的性质】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 他处有房” ?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 “他处有房 ”存在一定争议。  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3、【同住人居住困难的认定标准】公房同住人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的,仍属于征收补偿对象。如何认定“居住困难”?  对于 “居住困难 ”的认定,既要尽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公有住房分配政策的历史沿革。 “居住困难 ”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 “居住困难 ”的面积标准。  

4、【空挂户口人员的补偿利益】户口空挂在被征收的公有住房的非同住人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应如何处理?  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  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 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