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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民间借贷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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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19XX号
原告:周甲,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杜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周甲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上述借款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因需加盟被告经营的餐饮管理公司而与被告相识。期间,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将来可以冲抵加盟的进货款。之后原告未加盟成功,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为此双方多次沟通。2019年8月19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被告承诺该私人借款10万元一周内给原告答复,同年8月28日,双方达成退款协议,被告承诺15天内退该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曹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6日,原告尾号为994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尾号为8542的银行账户跨行转账10万元,原告备注为:充设备货款。同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会议记录》,载明“关于来福士店事项商议如下:1.装修继续进行2.私人借款10万一周左右给回复3.员工5万保证金一周左右给回复4.加盟保证金一周左右给回复5.清算表6.装修碰面8/207.解决方案内部过会后给出”。同年8月28日被告加盖私人印章出具《退款协议》一份,载明2019年6月6日乙方(原告)汇款给甲方(被告)个人账户款项10万元,甲方承诺自本日起15天内退款给乙方尾号9940的建设银行账户。现因被告未按承诺退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在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6月6日转账给付被告的10万元,经原被告确认系被告的个人借款。现被告未按照承诺期限返还该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甲借款1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周甲上述借款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周甲已预缴),由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X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