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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16:42:25阅读: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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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民法典 合同编》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一规定说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须贷款人将资金或者资金支付凭证交付或者转账给借款人时,合同方为生效。
自然人就借款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仅仅是借贷合同的成立,合同并未生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是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的时间,就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借款合同生效;
(2)是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的时间,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
(3)是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时间,为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
(4)是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的时间,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五是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的时间,为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
这些规定,体现的都是“交付主义”,对保护借款人有利。
2、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性质为诺成性合同。因此:“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体现了两个规则。第一,原则上,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合同性质相同。
第二,除外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即约定为实践性合同的,应当认定为实践性合同;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借款合同,则应当适用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规则,确定生效时间;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实践性合同的,也应当认定为实践性合同,均以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时间认定为借款合同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