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成功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8-0186-8680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律师资讯

律师资讯

上海很有名动迁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专业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20:04:54阅读:808

上海很有名动迁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专业,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动迁律师,动迁补偿安置专业律师,大量胜诉案例,有名气有实力

 (一)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书面授权委托1-2名代理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晨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货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本方案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货户。  

(二)关于房屋征收的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都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