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讯
杨浦区拆迁律师事务所-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5 19:22:32阅读:503
杨浦区拆迁律师事务所-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上海大型正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资深拆迁纠纷律师,大量办理拆迁纠纷,实力雄厚,实力强,非常优秀。
高院民一庭意见:居住权主体就是承租人和同住人,同住人享有相应的公房居住权。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的核心,就是如何确定同住人问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同住人的认定,应结合上述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认定。凡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即应认定为同住人。
对因特殊情况因素如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上海高院民一庭在2004年印发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问题的解答》,对此所做解答可参考使用
关于认定的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中的住房调配单,就是指该人口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是取得该房屋时被计算在内的人员,对于房屋取得具有贡献,其身份具有一定特殊性;
特殊情况的动迁安置是指,系争房屋动迁时动迁公司已经将其是否列为被安置人口的情况,一般来说动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置的,人民法院也应酌情考虑;婚姻出生和服兵役,这主要是针对有户口未满一年或者居住未满一年的情况设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