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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打合同官司律师-合同纠纷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5 19:23:25阅读: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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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非合同之债要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一方面,非合同之债中的一些类型与合同关系十分密切,类似于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即便是在侵权责任编中,有些债的关系也涉及债的履行、保全等债的共通性规则的适用。
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看,这些债的一般性规则是规定在合同编之中的。因此,非合同之债也有适用合同编通则规定的可能。
例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也可能有抵销、清偿抵充、保全甚至特定情形下的转让等问题,由于侵权损害赔偿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一种债的关系,只不过是因侵权行为产生,在发生抵销、清偿抵充、保全甚至转让等问题时,也可以准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适用债的一般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 民法典合同编的通则中可以适用于非法定之债的规则,都有特定的指示标志,即如果条文中使用的是“债”“债权”或者“债务”的,就意味着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债。但如果条文中适用的是“合同”“合同的权利”或者“合同的义务”,则意味着该条文仅能够适用于合同之债。 第三,依非合同之债的性质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的除外。这就需要根据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确定能否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即有必要对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区分,依据其性质来确定能否适用合同编通则。所谓依据其性质来确定, 就是说如果依据非合同之债产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合同的相关规则和性质是冲突的,存在本质差异,则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例如,关于侵权法中有关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定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赔偿项目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故此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当然,依据其性质与合同编规则并不矛盾和冲突的规则,则可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