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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公房拆迁律师-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5 19:25:07阅读:524
杨浦区公房拆迁律师-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公房拆迁专家律师,大量办理公房拆迁纠纷,实战经验丰富。部分案子风险代理,不成功不收费
2019年12月,xx与征收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约定系争房屋被征收的各项补偿费用为房屋价值补偿款2,510,945.47元、居住装潢补贴15,631元、签约奖励费481,31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迁费1,000元、无搭建补贴100,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625,240元、临时安置费30,000元、搭建补贴65,487.46元、搬迁奖励费406,262元、征收补偿费用计息57,531.02元。前述各项补偿费用合计4,295,407.48元(结算单实计金额),该款已发放至xx名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征收补偿协议及结算单、户籍摘抄、户籍摘抄、户籍证明、录表、知(支)青户口资料摘户口资料摘录证明、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申请表及审批表、拆迁协议资料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由xx、xx之父原承租的家弄房屋置换而来,被告xx称该置换系其出资5,000元以小换大,证据证实,本院对此采信。被告另辩称原告迁入户籍时表态户籍时表态不要征收补偿利益的意见,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三原告户籍先后迁户籍先后迁入系争房屋,短暂居住后搬出,鉴于该房屋居住状况、条件,原告搬出而未居住的情形,应不影响对其同住人的认定。原告诉称被告xxS享受过普S路房屋动迁,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称的被告CSS、xx佳享受S路房屋拆迁安置特殊福利政策,非本案同住人的意见,因S路房屋系私房,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证明该私房拆迁有托底保障情形,故本院对原告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就本案原、被告两方可得征收补偿利益份额,本院综合考虑房屋渊源、户籍迁入情户籍迁入情况、因素,予以视情酌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XX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4,295,407.48元,由原告xx、xx燕、xx勇共同得1,000,000元,被告xx、xxS、xx佳、CSS、xxS共同得3,295,407.48元;
二、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燕、xx勇征收补偿款1,00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