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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公租房动迁纠纷律师-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6 14:09:05阅读:489
杨浦公租房动迁纠纷律师-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资深房产拆迁纠纷律师,常年办理大量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实力强。
(一)安置对象的认定
1、公房安置对象为承租人和同住人 公房租赁具有福利性质,是职工工资的组成形式,提供给职工家庭使用5,承租人和同住人均为安置对象。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
同住人包含下列情形:
(1)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
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
②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
③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④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2)61号令之规定。
①截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②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并居住在内,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相关特殊情况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③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相关特殊情况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