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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动迁款家庭分配不均-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6 15:02:45阅读:472

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动迁款家庭分配不均-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资深拆迁律师专家,大量办理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拥有大量案件的胜诉经验。

安置对象的认定  

公房安置对象为承租人和同住人  公房租赁具有福利性质,是职工工资的组成形式,提供给职工家庭使用5,承租人和同住人均为安置对象。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同住人包含下列情形: 

 (1)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

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

②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

③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

④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中包含货币及安置房屋,且涉及的 产权调换房尚未取得大产证,其实际面积等事项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

法院分割时会考虑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由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对房屋贡献及居住情况等因素酌定相应的补偿份额。

公平原则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原来《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面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疑难问题的时候,往往会运用公平原则来处理,以达到各方的利益均衡。这个原则的适用是非常灵活的,在针对家庭矛盾尖锐的时候,必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