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成功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8-0186-8680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律师资讯

律师资讯

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会见地址电话-资深周律师很专业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8 11:33:53阅读:541

徐汇区看守所会见时间 -上海徐汇区看守所接见时间 -上海徐汇区看守所经历 -上海徐汇看守所咨询电话-资深周律师很专业,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副主任律师,专业资深合伙人,刑事辩护律师。

一、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 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 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  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二、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  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三、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