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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房产继承律师-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30 11:45:37阅读: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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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 ? 

《民法典 继承编》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