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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盟店合同纠纷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专业精通 胜诉率高 收费便宜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2-28 17:18:12阅读:210
上海加盟店合同纠纷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专业精通 胜诉率高 收费便宜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早已支付加盟费用,直至今日尚未实际开店、亦未使用被告特许资源,且双方多次协商、长时间沟通均无果,特许经营项目处于长期停滞状态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信任基础丧失,涉案加盟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涉案《补充协议》《品牌授权合同》可予解除。
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被告在诉调阶段即已收到起诉状副本,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故本院认定涉案《补充协议》《品牌授权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
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考虑到,1.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并未实际开展,原告并未开店、并未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2.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支付的20万元品牌代理费已按照涉案协议约定用于店铺租赁、设计或装修;3.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按照涉案协议内容履行了特许人义务或产生任何损失,故原告要求返还20万元加盟费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XX丽与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品牌授权合同》于2021年9月24日解除;二、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返还加盟费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陈X
二〇二X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