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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可以被托底、认定居困的人,但最终该户未按托底签动迁协议,还能分得动迁款么?--资深周运柱律师 很专业很优秀 胜诉率高 收费便宜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2-30 20:49:34阅读:52
曾经可以被托底、认定居困的人,
但最终该户未按托底签动迁协议,还能分得动迁款么?
--资深周运柱律师 很专业很优秀 胜诉率高 收费便宜
房屋征收过程中,户内人员曾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机关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对象,但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却约定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即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那么曾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对象的人员能否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答:
征收过程中,该户人员曾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对象并已进行公示,但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该户未选择按照居住困难户保障补偿安置条件签约,在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上述对签约方式的选择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认定时,应根据协议约定,结合案件事实,在被安置人之间分割利益,而不能仅依据公示居住困难对象材料或征收部门出具该当事人属于居住困难保障对象的情况说明,而直接认定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