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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 新婚姻编司法解释 如何规定的 ?---知名周运柱律师 很优秀很靠谱 值得信赖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5-03-22 17:07:05阅读:81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 新婚姻编司法解释 如何规定的 ?---知名周运柱律师 很优秀很靠谱 值得信赖
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资深周运柱律师介绍:
新的婚姻编司法解释(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赠与性质的认定
夫妻间基于婚姻关系的房产赠与行为,虽看似无偿,但实际上往往存在默示的交易基础,通常是为了建立、维系或巩固婚姻家庭关系。因此,这类赠与不宜简单地认定为一般赠与合同,而应视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无名合同。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时,如果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至受赠方名下,人民法院将结合赠与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赠与方的任意撤销权,强调了约定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三、已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理
如果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受赠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原则上不宜随意通过司法手段强行干预。但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仍可能作出以下判决: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赠与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赠与方所有,并结合赠与目的、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或者赠与方有重大过错,可以由受赠方保有该房产,以维护财产秩序的相对稳定。此时,还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是否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四、赠与撤销的特殊情况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无论房屋是否完成过户,赠与方都有权请求撤销赠与:
有证据证明受赠方存在欺诈行为。
有证据证明受赠方存在胁迫行为。
受赠方严重侵害了赠与方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受赠方对赠与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综上所述,新的婚姻编司法解释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