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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原始受配人户籍再迁入享有居住权吗?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5-03-25 17:07:48阅读:14

公房的原始受配人户籍再迁入享有居住权吗?

资深周运柱律师刚办理一起黄浦区法院的公房居住权裁判案件,法院的观点如下: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认为,叶XX虽原属于本市昌里路340弄 房 屋受配人员,但其之后户籍已因结婚迁至本市他处,也不居住该 房屋,其原有与房屋之关联已消除。其在2006年将户籍迁入系争 房屋,但该情形不足以构成其本案主张之依据。综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的规定,原告本案所作主张,经审 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XX的诉讼请求.

       根据黄浦区法院的观点:公房的居住权并不一定属于原始受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