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成功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8-0186-8680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律师资讯

律师资讯

周运柱律师:宅基地拆迁中,哪些人属于安置人口?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6-08-13 10:13:32阅读:0

上海宅基地拆迁的安置人口认定,严格依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及上海法院动迁纠纷裁判口径界定,具体范围和认定规则如下:


一、法定常规安置人口范围

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明确记载的全部原始立基人员,无论当前户口是否仍在本村,均属于法定安置人口。

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宅基地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在上海无其他福利性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员。

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宅基地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且属于宅基地立基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未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分房的人员。


二、上海本地政策特殊情形下可认定的安置人口

宅基地房屋内的未成年人,即便户口随父母一同迁入该房屋未满1年,也可直接认定为安置人口。

户口从该宅基地房屋迁出,目前正在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属于政策明确保留安置资格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该宅基地房屋内因结婚,户口虽未迁入本市,但实际已在该房屋内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且配偶属于本次拆迁安置人口的外来配偶,可酌情认定为安置人口。

符合上海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可按政策增加1个安置人口的补偿份额,纳入本次动迁的托底安置核算范围。


三、绝对排除出安置人口范围的人员

仅户口空挂在该宅基地房屋内,从未实际居住生活,且未对宅基地审批、房屋建造有任何贡献的人员,不属于安置人口。

已在上海其他区域享受过公房动迁安置、单位福利分房、其他宅基地动迁补偿等政策性住房福利的人员,不得重复认定为本次宅基地拆迁的安置人口。

户口已迁入该宅基地房屋,但属于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违规取得房屋,未被村集体认可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外村居民,不属于安置人口。

拆迁公告发布后,违规突击迁入户口的人员,上海征收口径直接排除其安置资格,不得纳入本次动迁的安置人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