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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方案售后公房,购房时出资但不具备同住资格,出资人能否分得产权?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6-11-03 12:04:46阅读:0

九四方案售后公房,购房时出资但不具备同住资格,出资人能否分得产权?z资深周运柱律师回答说:

没有购房资格,哪怕实际出资,不能依据九四方案主张共有产权,法院不支持确权分房 。

原文: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重点辨析:第 9 条里的 “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

可以九四确权的出资人,是本身已经具备购房资格(同住成年人 / 工龄人等),同时又出钱;资格是前置门槛,出资只是加分条件,不是独立取得产权的理由。单纯出钱、不满足同住等资格,不属于这一类。

 出资人可以走的救济路径(都是债权,不是物权)

  1. 认定为借款:有聊天、书面约定证明是出借资金给产权人买房 → 起诉要求返还本金 + 资金占用利息。

  2. 认定为赠与:没有约定还款、家庭自愿出资,一般视为赠与,钱不能追回。

  3. 有书面补偿约定:当年家庭协议写明出资后给出资人折价补偿(不是产权),可以凭协议主张补偿款。

  4. 继承阶段酌情照顾:产权人去世,遗产分割时,可以把出资作为贡献情节,申请法官酌情多分补偿,不是确认原始共有产权。

唯一例外(不属于九四方案法定确权)

全部具备购房资格的家庭成员,书面一致同意,约定把部分产权份额给该出资人(写在职工家庭购房协议书、正式家庭协议): 这属于全体权利人自愿赠与 / 处分份额,不是因为 “出了钱” 自动获得产权,按合同、赠与关系处理,不是九四方案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