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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居住权纠纷?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3-11-19 19:39:05阅读:3883

上海公房居住权纠纷?资深周运柱律师回答:

按照上海市大多数法院的观点,承租人和同住人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承租人按公房租赁凭证,那么同住人是指哪些人呢?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由此可见涉及居住权中的同住人认定与动迁中的同住人认定不同,不要求同住人在系争房屋中必须有户口,只要满足

1、在承租人死亡或租赁关系变更时在公房内居住一年以上;

2、本市他处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这两个条件即可。

因此户口虽然不在系争房屋内,依然能够被认定为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