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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承律师:如何写遗嘱进行有效的遗嘱继承?

上海房产继承律师_离婚律师_资深律师时间:2023-12-12 18:41:12阅读:1751

如何写遗嘱进行有效的遗嘱继承?上海资深遗嘱继承律师周运柱律师教您:如何写遗嘱?

一般人不会想立遗嘱,除非是有遗产资产人到了逼不得已或者看透人生的时候。遗嘱是关于财务的安排,没钱没必要写遗嘱。至于有的人说遗嘱可以安排其他事情,后面的事情,自己很难说了算。尤其是一个去世的人更是很难形成钳制。当一个人准备书写遗嘱的时候,他可能是对自己的财产有所安排。遗嘱倾向于物质归属的安排,比如房产物业、汽车、公司股份及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具有书写遗嘱的内心冲动的人必须具备两件:一觉得自己不行了,二有财产不想通过法定方式继承。

很多人其实是有订立遗嘱的需求,但是惧怕律师费用太贵,抠门舍不得,其实律师费没有那么贵,可以参考上海遗产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当然不同的律师费用有很大的差异,这个犹如主任医师和实习医师的天壤之别,上海口碑最好的律师及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明码标价,没有丝毫可以还价的空间,但是很多律师还是比较实惠的。

律师为何能够订立更好的遗嘱?因为实战的太多了。虹口区遗嘱继承律师提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后,就知道哪里容易出现漏洞,哪里容易导致遗嘱无效,哪里是容易出现纰漏的地方。

订立遗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是真出现争议的时候,遗嘱可能就是一片纸,放在面前,是个静态的结果。从动态到静态,这里有很多注意的环节。虹口区遗嘱继承律师强调:比如见证的代书遗嘱,需要注意的点就包括口述、代替书写、全程完整描述,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签名而不能是盖章,三个日期的年月日,缺一不可。看似很简单,但是实际操作非常繁琐,比如法律规定要求每个人都必须书写年月日,但是有的见证人认为其他见证人已经书写了,那么他不用再画蛇添足的书写了。或者有的人只是写了年月没有写日,或者有的人写了月日,没有写年。这些都是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这些小的瑕疵足以能够导致遗嘱的效力受到重大影响。如果涉及到重大资产的处置,建议最好找上海著名遗产继承律师咨询或者遗产继承类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化的处理,比较稳妥。如果是家庭日常的小额资产,则没有必要去找上海遗产纠纷最好的律师,毕竟要考虑性价比的问题。

   虹口继承律师需要说明的是:回归到具体的遗嘱形式上来说,自书遗嘱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细节非常多,比如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不可以是打印,也不可以是其他人代替书写,还要自己签名,这个签名没有说是按手印或者是盖章。有的学者提出既然是可以自己完成遗嘱的书写,那么书写名字应该是容易的,毕竟很多文盲都可以完成自己名字的书写,从小时候就至少认识自己的名字。自书遗嘱虽然规定非常简单,但是实际案例中会经受多种考验,比如行为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何时书写,为何要这样书写?可能在分配遗产的时候没有一碗水端平,不同子女厚此薄彼,让很多子女无法接受等等,很容易引发口水战。尤其是行为人的行为能力问题,是很多案子中会大量出现争执和分歧的地方。这个疑问很正常。很多子女会怀疑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不行,比如拿出了医院的诊断脑萎缩,阿尔兹海默症、各种认知缺陷等,这些都不是致命一击。法院最好是比如在法院做出的对遗嘱人做出的行为能力认定无效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此外还有一点就是笔迹是谁写的,要通过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非常复杂的事情。很多人的书写习惯在不同的场景下差异很大,导致对比样本和鉴材料出现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况且鉴定笔迹很贵。遗嘱人的立遗嘱的动机也是非常容易猜忌的地方。比如遗嘱未能将财产留给最孝顺和付出最多的子女,就很奇诡。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留给了不听话的子女。这会让法官在道德和法律之间进行痛苦的选择。虹口继承律师补充:法律的执行,最好能和道德一致,至少这种判决有一定的群众口碑和基础。如果一份判决导致很多群众无法接受和怨声载道甚至对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立场产生怀疑,无疑对法官的职业生涯不利。

代书遗嘱在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