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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主张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借款”,上海法院如何审查认定?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6-01-22 16:46:57阅读:31
离婚时,一方主张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借款”(特别是向父母或亲友的借款),上海法院如何审查认定?上海资深离婚律师周运柱律师回答:
在上海,离婚时一方主张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借款”(尤其是向父母或亲友的借款),法院会从共同意思表示、借款用途、债权人举证责任、证据审查四个核心维度进行审查认定,具体如下:
一、审查是否存在共同意思表示
共同签字或追认:若借款合同、借条上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对借款进行追认,法院会直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向父母出具借条,或一方借款后另一方在微信中表示认可该债务。
无共同签字或追认:若仅有一方签字且另一方未追认,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审查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借款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子女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为支付子女学费向父母借款,或为家庭装修向亲友借款。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借款用于个人赌博、奢侈消费、未经对方同意的投资等非家庭共同生活用途,法院会认定为个人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借款用于个人炒股或购买奢侈品。
三、审查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需举证:父母或亲友作为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例如,提供转账记录、借款用途说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借款的证据等。
举证不足的后果:若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可能不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借款方自行承担。
四、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利害关系人证言的审查:若债权人是一方的父母或亲友,其提供的证言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借款用途说明等,综合判断债务的真实性与用途。
无利害关系人证言的审查:若证人无利害关系,法院会从证据的形式和内容两方面进行分析。例如,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人陈述是否真实、与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等。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虚构债务的排除:若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况,法院不会支持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为多分财产,与父母串通伪造借条。
债务的追认: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但事后另一方进行了追认,该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借款后,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表示认可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